肯亞電話詐騙案嫌犯遭大陸檢方逮捕帶回畫面。 圖/新華網資料照

分享 人民日報海外版三版,今天刊登了台灣資深知名律師許文彬的投書,對於我國人在肯亞進行電信詐騙犯罪被查獲,台灣卻要將犯人遣送回台,許文彬明白的指出,台灣人在境外犯罪,除了幾項特定罪名,完全不在我國刑法的效力範圍之內,遣不遣返也跟「司法主權尊嚴」無關,根本不必爭取遣返。許文彬為文指出,有台灣人遠至非洲肯尼亞實施電信詐騙犯罪,被害人都是中國大陸人,5名嫌犯由當地法院審理,並於8月5日作出判決。台灣方面派駐南非代表前往當地,與有關方面進行交涉,希望能將被告遣返台灣。他表示,就法論法,像這種台灣人在境外犯詐騙罪的情形,台灣這邊根本沒有必要去爭取遣返。以這次的案情而言,因被害人全部是大陸人,尚涉及與大陸法院管轄權之競合。而是否遣返受審,也跟所謂「司法主權尊嚴」無關。許文彬說,對於台灣人在境外犯罪者,刑法僅例外於第五條列舉十款特定罪名,及於第七條所定重罪,始可適用刑法處罰。至於電信詐騙罪,若台灣人在境外犯之,並不在此刑法效力所及的範圍。他說,再看台灣刑法第三條、第四條規定,刑法之效力,原則上只及於犯罪之「行為」或「結果」發生在本地者。亦即國際上所通用的「屬地主義」,而不是「屬人主義」。本件情形,「行為地」在肯尼亞,而被害人都是大陸人,亦即其「結果地」是在中國大陸。他表示,台灣方面不認同「九二共識」,則「結果地」既在大陸,乃台灣刑法效力所不及,自無法院管轄權可言;「縱使行為人是台灣人亦然」。除非承認「兩岸同屬一中」,台灣就可以主張「結果地」是我刑法效力所及的範圍,才能形成兩岸因結果地重疊造成的法院管轄權競合。可是,即使如此,台灣還是沒有必要去爭取遣返。許文彬說,在法律上,必須「先有刑法適用」的前提」,接下來才能討論刑事訴訟法所定「法院管轄權」屬誰的問題。亦即,先要有「實體法」的效力所及,才有「程序法」的管轄權認定。就算台灣有法院管轄權,也跟肯亞的法院產生管轄權競合。而依「屬地主義」國際通例,台灣也應尊重彼等的管轄權,不必刻意爭取將犯罪行為人遣返。他指出,對於在境外犯罪的台籍嫌犯遣返受審,將會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。若說是要彰顯「司法主權尊嚴」象徵,其實也談不上。許文彬說,總而言之,對於境外台籍嫌犯的法院管轄問題,在刑事法的法理上,僅僅屬於「治權」的司法實務運作的層次,並不涉及「主權」的象徵。台灣不去爭取遣返台籍嫌犯,並沒有放棄「主權」問題,又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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