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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撿拾回收物維生的陳姓男子,去年6月17日上午拿走呂姓婦人放在家門口的1張全新床蓆,呂姓婦人5分鐘後發現床蓆失竊,報警處理,警方靠監視器找到陳,陳說,以為是別人不要廢棄物,拿走後發現不能變賣,就拋棄在公園,矢口否認竊盜,被依竊盜罪起訴。法官審理認為,呂婦買的床蓆是失竊當天上午才以3000元購買的,呂婦有提出發票為證,依蒐證照片,床蓆有外包裝尚未拆卸,且陳姓男子以拾荒為業,依其職業經驗,應可辨別撿拾物品是有主物或是別人不要的廢棄物,因此認定陳所辯的「撿」,其實為「偷」。陳姓男子偵查、審判都不認罪,「沒有要偷」,但一度認錯,開庭時,也同意賠償呂婦3000元損失,被呂婦原諒,不過,陳卻沒履行承諾,法官審結考量陳的教育程度、犯罪手段等因素,今天依竊盜罪判決陳拘役50日,得易科罰金。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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