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(6日)審查「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,為避免房屋出租人拒絕將房屋出租給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,行政院提案房屋所有權人若將房屋租給領有住宅補貼者,租金中的政府補貼額度可免課綜合所得稅。此外,對於立委提案將社會住宅的弱勢保留比例提高到30%,陳威仁認為應緩全戶過濾器步調升,先提高到20%。
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審查「住宅法」、「土地法」及「營造業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修正重點聚焦住宅法。民進黨立委鄭麗君等人提案將社會住宅的弱勢保留比例由10%提高到30%;國民黨立委顏寬恆等人提案,主張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子給老人、青年及領有住宅租金補貼者,在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的租金,將可免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
對此,內政部長陳威仁備詢時表示,對於社會住宅出租給弱勢的比例應緩步調升,建議將比例先提升到20%即可。

至於租金免徵所得稅,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並非全額租金都可免徵所得稅,而是政府補貼的部分可免課稅。陳威仁指出,內政部自2007年起開辦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」,其中,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新台幣4千元,但常有申請的民眾反映房東因補稅而變相增加租金或不願出租,因此,行政院版本是政府補助部分免課稅,並明訂實施年限為濾水器選擇5年,屆時再檢討實施成效,考慮是否續辦。他說:『(原音)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,他在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的租金,其中,政府補貼金額的部分,可以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,這個初步我們是希望實施5年,期滿後,再行檢討。』

此外,民進黨立委陳素月等人提案刪除「土地法」第14條中「名勝古蹟」不得列為私有。對此,陳威仁表示,名勝古蹟是全民資產,理應由全民享有,不宜由私人獨占,因此,古蹟若已屬公有者,實在不宜再移轉給私人,而屬私人所有者,土地法也沒有限制不得移轉,因此建議維持現行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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